摘要
一般认为,成立于1914年的北洋政府平政院是近代中国第一个行政审判机构。但在治理秩序转型与重构的视野中考察,民初平政院不仅是一个中立的官民纠纷裁判者,更是一个被寄予"平政爱民"期待的治理者。作为隶属于大总统而又相对独立的中央治理机构,平政院内设院长、庭长、评事、肃政厅等职位和机构,在民初政制设计和政治实践中不仅具有行政审判、行政监察的本职,还具有参与宪法解释、参与文官惩戒、监督国民会议选举等深度介入国家治理秩序建构的权能。平政院拥有一批兼具中西学历背景、专业法律素养和丰富仕宦经历的法政人群体,他们扮演着民初国家治理实践中积极能动和具体真实的治理角色。民初平政院建章立制和实践运行中的经验智慧值得今日论者深思。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64-272,共9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原理
制度与判解:民初行政诉讼法制的理性与经验"(2016M591865)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民初行政诉讼法制的理性与经验研究"(2016SJB820005)阶段性成果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