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庆余堂案作为民初平政院正式受理且开庭审理的第一案,在中国行政诉讼法史上具有标杆性意义。该案发生于辛亥革命之际,历经多重法律程序,最后以平政院作出内务部处分确属违法、志森重新管业胡庆余堂的裁决而告终。在该案裁决中,平政院落实了清帝逊位诏书中保护旗产等优待条件和临时约法中保护私权等宪制原则,彰显了保障民权、限制公权的行政法理,推进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在政权交替之际维护产权秩序稳定。胡庆余堂案还折射出民初法律与政治、文化之间微妙的缠绕关系。以胡庆余堂案为起点,平政院通过裁决系列产权纠纷,助力国家治理秩序的转型与重构,彰显了“使政平”的建制初心。胡庆余堂案裁决不仅对平政院其他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效应,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参照的解释框架与裁判标尺。胡庆余堂案裁决中的行政法理和治理智慧,可为当下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发展提供一定的经验和启示。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国初期平政院裁决实践中的行政法理研究”(项目号:19BFX0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