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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治国”的行政救济——以民国后期行政诉愿委员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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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末民国时期,行政救济制度通过学说继受与立法规范得以确立。行政诉愿作为民国法定的行政救济方式,在实际运行中成效不彰的评价所在多有。为了规范诉愿程序,提高效率,南京国民政府设置了诉愿委员会,并在民国后期推广全国。通过考察上海市诉愿委员会的运行情况,可以看出该委员会虽促进了诉愿制度的完善,但仍存在搁置疑难案件、诉愿决定与实际执行有所差距、救济范围有限等问题。在“形式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行政诉愿改革的作用有限,制度设计与实效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反映出行政救济的时代局限性。
作者 阮致远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24年第4期92-108,共17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国时期民事裁判中的‘法理’研究”(项目号:21BFX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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