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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法理学基本概念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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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显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9-110,共2页
主持人语在数智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人工智能已经成为重塑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强大驱动力。人工智能作为新质生产力既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社会变革的新机遇、环境生态的新变化,也催化了社会各领域的颠覆性变革,改变了我们的社会... 主持人语在数智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人工智能已经成为重塑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强大驱动力。人工智能作为新质生产力既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社会变革的新机遇、环境生态的新变化,也催化了社会各领域的颠覆性变革,改变了我们的社会结构、生存空间和生活方式,对现有的法律秩序和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提出了严峻而深刻的挑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以清晰、明确、恰当的法学基本概念为前提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 法律法规 数智化浪潮 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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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逻辑与规范路径
2
作者 魏旭 王萧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1-169,共9页
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速重构背景下,“双碳”目标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催生了碳汇司法适用的创新需求。国家公园作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载体,其碳汇司法适用既关乎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又涉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是衔接生态... 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速重构背景下,“双碳”目标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催生了碳汇司法适用的创新需求。国家公园作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载体,其碳汇司法适用既关乎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又涉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是衔接生态保护与气候治理的关键领域,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将碳汇司法适用及国家公园碳汇特殊性作为核心研究对象,系统检视现行法律框架的制度漏洞,探究国家公园碳汇司法适用的内涵基础、法理逻辑与现实困境,并构建规范化路径。当前国家公园碳汇司法适用存在三重困境:一是碳汇司法适用规则与生态修复责任体系存在规范冲突;二是国家公园碳汇的生态稳定性、跨区域等特殊属性缺乏专门制度保障;三是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位阶与核证标准呈现碎片化特征,且核算标准不统一。对此,应基于“生态修复优先、制度自主性、效率等价”三重原则搭建制度基石,采用“中央立法+一园一法”的立法模式,明确国家公园碳汇司法适用的优先次序、限定范围与科学核证标准,最终形成碳汇一般适用、国家公园碳汇优先适用的双阶模式。理论层面,为环境司法理论提供国家公园碳汇司法适用新范式,丰富碳汇治理与生态修复研究;实践层面,既为完善碳汇司法适用制度、规范国家公园生态修复行为提供可操作路径,也为全球环境治理转型升级贡献中国智慧,助力“双碳”目标法治化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汇司法适用 国家公园 法理基础 替代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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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超部门法的一般性法理学吗——反思法学知识一般化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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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峰铭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81-96,共16页
当前大量法理学文献围绕“什么是法”“如何依法裁判”等一般性问题展开,这种讨论方式预设了存在超部门法的一般性法理学,而这一预设本身并不稳固。当下一般性法理学的两类代表思路分别是“一般法教义学”和“法律一般性质理论”。一般... 当前大量法理学文献围绕“什么是法”“如何依法裁判”等一般性问题展开,这种讨论方式预设了存在超部门法的一般性法理学,而这一预设本身并不稳固。当下一般性法理学的两类代表思路分别是“一般法教义学”和“法律一般性质理论”。一般法教义学主张法理学应研究一般法学说和法学方法论,认为这些内容普遍适用于各部门法,能为各部门法提供一般性指导。一般法学说往往预设了法规范的一元论,忽视了部门法的特殊性和多元功能,一般性法学方法论则忽视了法治价值在不同部门法语境中的特殊面向,因而二者指导意义有限。法律一般性质理论认为对法律一般性质的反思能够间接指导某些部门法研究。但法律的一般性质可以被还原为各部门法的一般性质,因而不具有独立的讨论意义。法体系是各部门法的松散集合,而不是一个结构和内容一体化的整体。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各部门法进行二阶反思,而不是提供超部门法的一般性知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性法理 一般法教义学 法律一般性质理论 部门法理 法律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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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共存法律服务法理与实践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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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广坤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6年第3期79-85,共7页
人机共存法律服务是指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相对独立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且服务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形成人工智能与人类共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自主学习的人工智能的出现使人机共存法律服务具有了可... 人机共存法律服务是指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相对独立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且服务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形成人工智能与人类共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自主学习的人工智能的出现使人机共存法律服务具有了可行性与现实性。人机共存法律服务的实现面临人工智能裁判原理机械、算法不透明、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等诸多挑战与风险。因此,应加强人工智能法理研究,构建人机共存法律服务法律体系,完善人机共存具体法律服务制度,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服务标准,实现人机共存法律服务,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机共存法律服务 法理支撑 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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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基层网格化治理的法理批判与优化策略——基于福柯凝视理论的考察
5
作者 卓琳琅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13-121,共9页
数字时代下的基层网格化治理重构了传统社会治理的权力运行范式。通过梳理网格化治理的演进逻辑与实践张力,以福柯凝视理论为框架分析数字时代下网格化治理的法理批判,对于“凝视”所强化的治理效能与个人权利侵蚀之间如何平衡、技术理... 数字时代下的基层网格化治理重构了传统社会治理的权力运行范式。通过梳理网格化治理的演进逻辑与实践张力,以福柯凝视理论为框架分析数字时代下网格化治理的法理批判,对于“凝视”所强化的治理效能与个人权利侵蚀之间如何平衡、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之间如何权衡进行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优化路径:个体层面,提升数字素养、意识和能力;技术层面,设置凝视的“模糊地带”;社会层面,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反凝视监督网络。以形成兼具治理效能与权利保障的数字时代网格化治理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格化治理 福柯 凝视理论 法理 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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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建议书制度的法理逻辑与实践机制研究──基于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创新样本的实证分析
6
作者 陈俊峰 《人大研究》 2026年第2期48-54,共7页
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尝试通过备案审查建议书,就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面的系统性、制度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实现从个案审查到系统治理的跃迁。剖析6份建议书实例,研究其制发主体、与个案关联等特点,从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等... 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尝试通过备案审查建议书,就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面的系统性、制度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实现从个案审查到系统治理的跃迁。剖析6份建议书实例,研究其制发主体、与个案关联等特点,从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等维度分析功能定位,从宪法、法理等多方面分析合理性,可以进一步提出运作优化路径,即适时立法跟进、严格适用情形、规范制发流程、明确承办主体,并强化与人大工作监督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备案审查建议书 法理逻辑 实践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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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法》背景下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法理重构与保障路径
7
作者 张玉超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1-19,共9页
新修订的《体育法》确立了青少年体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法律应然图景与现实发展境况存在差距。在分析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现状与困境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层面的“准基本权利”推定、国际人权法视域下的发展权共识、国家给付义务的法理... 新修订的《体育法》确立了青少年体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法律应然图景与现实发展境况存在差距。在分析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现状与困境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层面的“准基本权利”推定、国际人权法视域下的发展权共识、国家给付义务的法理支撑以及中外人格发展权等教育思想,提出“体育人格发展权”概念,并确立其统摄平等参与权、体育受教育权、健康促进权、安全保障权、设施使用权等基础权利的目的性地位。提出“技术赋能法治”的青少年体育人格发展权保障范式,立法层面依托运动负荷监测与人格素养画像技术实现标准精准化;执法层面借助区域体育数据平台与区块链技术实现责任协同化;救济层面通过VR风险实训、生物传感预警等手段和“自甘风险”原则的数据化司法审查机制,既守住安全底线,又维护体育的教育本质价值。该范式的核心目标是推动青少年体育权利从法律条文转化为可感知、可参与的人格发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体育法》 青少年体育权利 体育人格发展权 法理重构 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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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下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续造
8
作者 苏志强 《经贸法律评论》 2026年第1期121-139,共19页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非讼化是诉讼事件非讼化的结果。形式审查论固守下甄别实质性争议是造成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司法实践中审查困境的根本原因,而诉讼与非讼二元分离论的固守又使得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行过程中讼争性显现时,关系人不得...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非讼化是诉讼事件非讼化的结果。形式审查论固守下甄别实质性争议是造成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司法实践中审查困境的根本原因,而诉讼与非讼二元分离论的固守又使得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行过程中讼争性显现时,关系人不得不另外开启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作为典型的阶段性讼争显现型非讼事件,应当打破传统诉讼与非讼二元分离论的藩篱,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下,当讼争性显现时适用诉讼法理通过判决来解决争议和实现执行文书,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纠纷解决的扩大化。此外,应当规定由异议人对实体异议提起确认之诉作为程序转换的开端,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能够发挥防止异议人滥用异议权而导致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虚置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程序二元分离论 形式审查论 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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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阐释法理? 被引量:2
9
作者 邱本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59-71,共13页
法律是一种普遍性、抽象性规范,决定了法律需要阐释,尤其是作为法律之基础和原理的法理更需要阐释。如何阐释法理,直接决定着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治建设,意义十分重大。阐释法理是揭示法理、演绎法理、发展法理、丰富法理、深... 法律是一种普遍性、抽象性规范,决定了法律需要阐释,尤其是作为法律之基础和原理的法理更需要阐释。如何阐释法理,直接决定着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治建设,意义十分重大。阐释法理是揭示法理、演绎法理、发展法理、丰富法理、深化法理。法理是广泛存在的,阐释法理需要百科全书式的知识,需要多维度地进行,需要运用各种有效方法。阐释法理既要“我注六经”、也要“六经注我”。阐释法理要讲究逻辑、合乎逻辑。阐释法理要正本清源、正确理解法理。阐释法理要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阐释法理是为了澄明法理,实现良法善治。为了科学、正确、全面地阐释法理,我们需要增强法理意识、扩充各种知识、加强方法规训、提高阐释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阐释法理 演绎法理 发展法理 理解法理 澄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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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监察权威形成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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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辉 曾庆欣 《中原文化研究》 2025年第6期120-128,共9页
监察制度经过秦汉与魏晋南北朝的初创与探索,至唐代趋于完备成熟,其监察权威达到古代中国的高峰。唐代监察权威的本质在于它成功地实现了从基于传统与个人魅力的权威向基于成文法律与理性秩序的法理型权威的历史性转型。这一转型建立在... 监察制度经过秦汉与魏晋南北朝的初创与探索,至唐代趋于完备成熟,其监察权威达到古代中国的高峰。唐代监察权威的本质在于它成功地实现了从基于传统与个人魅力的权威向基于成文法律与理性秩序的法理型权威的历史性转型。这一转型建立在四重法理基础之上:其一,“天下为公”的政治理念为其提供了超越君权的价值正当性;其二,“君主耳目”与“权力制衡”的角色定位为其完成了现实授权与结构塑造;其三,“砥名励节”的选任制度与“权力规训”的管理制度确保了监察主体的纯洁性与行为的可预期性;其四,《唐律疏议》《唐六典》等法典化规范通过刚性赋权与信仰正当化,实现了法理型权威的最终确立。经过这四重法理基础的层层塑造与深度融合,唐代监察权摆脱了人格化支配,最终形成一种纵横贯穿、独立运作的强大制度力量,使监察权达到了“并列台省”的高度,为后世提供了“以法理天下”的治理典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监察 监察权威 监察制度 法理基础 法理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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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向与理论建构:中国自主法理学知识体系的生成及其逻辑 被引量:1
11
作者 葛洪义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97-110,共14页
中国自主法理学知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为基础,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经验,结合中国社会现实条件,对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重大的基础性理论问题的回应、论证与总结。它构成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在... 中国自主法理学知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为基础,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经验,结合中国社会现实条件,对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重大的基础性理论问题的回应、论证与总结。它构成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在法律本质的研究中,回答了法治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作用的研究中,回答了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领域、作用方式、价值目标;在法律发展的研究中,回答了法律与现代化的关系,深入研究了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关系,提出了法律发展的中国道路和模式;在法律实施的研究中,回答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变革的必要性及其可能的途径与方式。以上四个方面构成了以实践需求为导向的中国自主法理学知识体系和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 自主知识体系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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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经验、空间、谱系: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四阶逻辑 被引量:2
12
作者 徐清 董昊哲 《天府新论》 2025年第5期40-52,155,共14页
深入剖析“何为知识体系”,是克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话语单一化、论证单薄化、内容重复化趋向的重要切口。“知识体系”在中国法学的语境下至少包含三重纬度:作为“结构”的知识体系是外显知识与内隐知识的“二元融通”,外显... 深入剖析“何为知识体系”,是克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话语单一化、论证单薄化、内容重复化趋向的重要切口。“知识体系”在中国法学的语境下至少包含三重纬度:作为“结构”的知识体系是外显知识与内隐知识的“二元融通”,外显知识是其基本元素,内隐知识是其根本蕴含;作为“区划”的知识体系是“自给”而“不自足”的开放系统,其能够判别他者,同时需要在全球知识市场中参与解释力竞争;作为“过程”的知识体系是动态更新的“新陈代谢”有机体,包含知识生产、知识淘汰、知识输入、知识输出四个主要程式。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法理作为共同纲领与底层逻辑,以经验作为基础质料与提炼逻辑,以空间作为观察尺度和构筑逻辑,以谱系作为坐标指引和归纳逻辑,从而把握好外显知识与内隐知识之间“表”与“里”的内外映衬关系、“自给”与“不自足”之间的差距平衡关系、四个动态运作程式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让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于“世界之维”具备新活力、新样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法理 经验 空间 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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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在行政审判中的应用及其规制
13
作者 柳砚涛 刘海霞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1-120,共10页
“法理”概念指称广泛,在行政审判中具有法律代称、文义概括、立法来源、正当价值、学科视角等实践样态和应用面相。法理是行政法的适格法源,能作为行政审判的说理依据和裁判依据,支撑这两角色的是其证成、修正、解释、填补、涵摄功能... “法理”概念指称广泛,在行政审判中具有法律代称、文义概括、立法来源、正当价值、学科视角等实践样态和应用面相。法理是行政法的适格法源,能作为行政审判的说理依据和裁判依据,支撑这两角色的是其证成、修正、解释、填补、涵摄功能。为避免法理滥用而导致权力恣意风险,应从准用资格、依据条件、实质说理等三个维度为法理应用严格设定安全阀,使“大胆接纳”与“小心规制”相得益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 行政审判 说理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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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革命与法理革新:大模型技术对基础法理的挑战及其制度因应 被引量:3
14
作者 李景豹 《理论导刊》 2025年第6期72-80,共9页
伴随AI大模型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智能革命。这场革命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也对基础法理提出诸多挑战,要求法律制度进行适应性革新。其在法律领域的渗透,迫使我们重新审视和思考对传统法理的认... 伴随AI大模型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智能革命。这场革命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也对基础法理提出诸多挑战,要求法律制度进行适应性革新。其在法律领域的渗透,迫使我们重新审视和思考对传统法理的认识。立足大模型技术引发的法律认知革命、基础法理面临的具体挑战,在面向技术自主性的治理框架下,应着力主体性分层理论与责任梯度配置、数据主权框架下的权利保护范式转型、算法治理的公平性嵌入与审查机制、弹性法律制度的动态适配、法理认知共同体的技术素养培育等多维制度因应策略,以为智能革命背景下的法理革新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革命 法理革新 AI大模型时代 基础法理 AI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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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现代的法理学的夺人先声——上海交大法学先贤杨廷栋学术思想考论
15
作者 郭延军 童之伟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0-103,共14页
在杨廷栋之前,汉语的“权利”概念在中日两国都曾广泛使用,但从来没有形成以它和对应的“权力”为基本范畴的体系化法学论述。杨廷栋坚持以汉语的“权利”和与其对称的“权力”为基本范畴,创造性地建构出了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的雏形,后者... 在杨廷栋之前,汉语的“权利”概念在中日两国都曾广泛使用,但从来没有形成以它和对应的“权力”为基本范畴的体系化法学论述。杨廷栋坚持以汉语的“权利”和与其对称的“权力”为基本范畴,创造性地建构出了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的雏形,后者与以和化的“权利”为核心形成的法理学体系有根本区别。杨氏的法理学体系框架由十二个要点构成,其学术价值已被我国当代法律体系、官方权威性文献的用语和当代有代表性的汉语辞书所证实。可以确信,一百多年来在中国法律生活、法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中坚持使用汉语的“权利”概念的人们,一定已经或能够直接间接、或多或少从杨氏的法学思想中获得精神滋养。在寻求民族的现代的法理学的今天,杨氏遗留的宝贵思想遗产,值得我们继续发掘、继承和发扬光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杨廷栋 汉语权利 和化权利 权力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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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
16
作者 黄锫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8-89,共12页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法理基础来自“个人信息的双重公共性”。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性是第一层次公共性,它提供了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在促进数字时代人们之间合作关系方面具有的社会公共性是第二层次公共性...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法理基础来自“个人信息的双重公共性”。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性是第一层次公共性,它提供了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在促进数字时代人们之间合作关系方面具有的社会公共性是第二层次公共性,它提供了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正当性。我国个人信息行政保护制度体系中,主要存在职责主体的碎片化和责任设定的缺失性两方面的制度缺陷。对于职责主体碎片化的问题,可以将网信部门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实施分散于不同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对于责任设定缺失性的问题,存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种方案,其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系最优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行政保护 法理基础 职责主体 责任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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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教义学认识法理的基本方式
17
作者 舒国滢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23,共23页
法学(法教义学)作为一门具有明显“实践干预”性质(实践性)的学问,应以“法理”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法理”并不是“自明的”(“明见的”),不会自动地呈现(或反映)在我们的知觉系统之中,这就需要将“理解”或“理解的体系”作为认... 法学(法教义学)作为一门具有明显“实践干预”性质(实践性)的学问,应以“法理”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法理”并不是“自明的”(“明见的”),不会自动地呈现(或反映)在我们的知觉系统之中,这就需要将“理解”或“理解的体系”作为认识它的一种基本方式。法学上的“理解”对于法理的认识不一定能够达到“全真”“百分之百的真”“绝对真”,但可以实现“逼真”或者“适真”的要求,并在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得到普遍承认、接受和认同,形成“共同的科学确信”和“共同的法确信”,即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视其为真”。这种特定的“主体间确信的真理”的形成需要经历一个特殊的复杂的科学化作业,这个过程伴随着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所有致力于将法学建构成为科学体系的法学者都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并通过自身的学术努力和贡献逐步实现法学的科学化、实现“法律科学真理”的理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 实践干预 说明的科学 作为—结构 使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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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耕地保护补偿的规范类型及法理依据
18
作者 吕成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55-64,共10页
研究目的:结合耕地保护补偿规范类型分别探寻其法理依据,为我国耕地保护补偿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1)《粮食安全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耕地保护补偿,是指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在... 研究目的:结合耕地保护补偿规范类型分别探寻其法理依据,为我国耕地保护补偿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1)《粮食安全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耕地保护补偿,是指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在正常履行法定管制义务以外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性给付。(2)我国耕地权利人和地方政府均是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耕地保护补偿据此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类型。(3)纵向耕地保护补偿应当以激励性规制说作为法理依据,意在行为激励。横向耕地保护补偿应当以区域发展权受限说作为法理依据,意在损失填补。研究结论:我国耕地保护补偿立法应当以前述耕地保护补偿内涵和类型为基础,并根据各自不同法理进行规范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保护补偿 规范类型 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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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发展史看中国法理学的理性运用方略
19
作者 童之伟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123-138,共16页
前现代域外法学的理性运用,重点在先验主义的理论理性,且注重理论理性对于实践理性的指引作用。现代域外法学理性运用的主流类型已转换成针对司法的经验主义实践理性。理性运用类型转换实为相关国家综合实力对比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法学反... 前现代域外法学的理性运用,重点在先验主义的理论理性,且注重理论理性对于实践理性的指引作用。现代域外法学理性运用的主流类型已转换成针对司法的经验主义实践理性。理性运用类型转换实为相关国家综合实力对比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法学反映。中国法理学有必要系统引入两类理性规范,但现阶段应将重点放在理论理性。需要通过引入和贯彻理论理性弥补的,主要是我国现今通用法理学教科书中各种违背理论理性的基本范畴、基础性命题代表的认知缺憾。须以现行中国法制确认的权利、权力两种法制实体和规范的汉语名词为基准,通过去伪存真等路径从根本上提升中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真理含量。须实事求是地回答中国法理学到底应以什么为研究对象、究竟应该是研究什么的学问这两大认识问题,修正很可能失之虚假的相关断言或陈述。须改进法理学推理方法,并修复法理学知识体系的连贯性。在法的一般理论领域落实理论理性,是形成新时代所需的法学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性 理论理性 实践理性 西语法学 中国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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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共和”:皖系临时参议院的运作实态与民初政局的法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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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泉 《安徽史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44-54,共11页
张勋复辟失败后,皖系临时参议院作为北京政府“再造共和”的象征,从筹办到开幕,历经南北之争与府院之争,其过程充满争议性。正式成立后,又与派系政治、南北和战、直皖之争等问题交织在一起,不时成为时局关注的焦点。北京政府召集临时参... 张勋复辟失败后,皖系临时参议院作为北京政府“再造共和”的象征,从筹办到开幕,历经南北之争与府院之争,其过程充满争议性。正式成立后,又与派系政治、南北和战、直皖之争等问题交织在一起,不时成为时局关注的焦点。北京政府召集临时参议院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漠视法治主义立宪原则的立法建制,属于工具性的法制主义政治策略,虽然一时能够为皖系集团带来短暂的政治收益,但是却陷入“毁法造法”的法理困境,破坏了宪法认同的稳定性与政权的合法性,导致民国初期南北分裂局面的加剧与持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皖系临时参议院 派系政治 法理困境 民初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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