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乔纳斯的责任伦理是针对科技时代的伦理。责任伦理中的责任是一种预防性责任,或前瞻性,或关护性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这种对责任概念的新的诠释正是乔纳斯的创新之所在,但也恰恰是这种创新,为责任伦理带来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困惑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和多元化,使责任主体悬置;科技后果的难以预测性使责任伦理的“积极指导”可能受挫;缺乏可靠的责任主管和相应的制裁机制,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对特定的价值规范或终极价值目标缺乏严密的论证,使其理论根基不牢。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4年第3期48-50,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