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长期呈现事后救济的特点,事先救济制度供给不足。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类型化拓展,通过构建前瞻性救济机制与过程性监督体系,推动检察机关的职能从被动追责向主动防控转型,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制度的战略性调整。基于风险预防原则、无漏洞权利保护理论、行政行为无效理论的要求,引入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理念,可为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从而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救济制度。未来其制度构建应聚焦于适用范围、原告资格、诉前程序、判决方式等核心维度。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97-104,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