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5年3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明确将“严重损害风险”纳入文物公益诉讼范围,意味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司法权从“损害救济”向“风险防御”的功能延伸。文章以典型案例为样本,研究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发现因“重大风险”认定标准模糊、举证责任失衡、主体资格受限与监督覆盖不足等问题,制约制度效能,并就此提出优化路径、细化要素标准以科学界定“重大风险”,推行适配的举证规则,强化“检察主导+社会协同+科技赋能”的监督网络等。
出处
《东方收藏》
2025年第5期86-88,共3页
Oriental Collection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2024年研究生创新项目“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制度司法实证研究”(04M2024219)
青藏高原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基地(国家民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25年基金项目成果(QHF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