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48条设置以过错推定责任为核心的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规则,将“尽到管理职责”作为动物园责任主体的免责事由。但是,此归责原则和免责条款使专业性更强的动物园受到实际优待,与动物致害侵权归责体系、危险控制理论和动物园的社会定位相矛盾,不利于实务中动物园动物侵害多发的问题解决。在重构我国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规则时,应将动物危险性判断和动物园管理职责履行作为规制核心。具体而言,首先应确定动物危险性类型化的判断标准,其次建构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最后确立动物园承担恰当安全保障义务和游客与有过失规则的抗辩事由,最终达到平衡动物园和游客两端利益的理想状态。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3年第3期190-216,共2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2023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2023MFXH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