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江流域部分船舶在非港区利用下河公路、斜坡道等设施靠泊并进行货物装卸,以节省港口货物装卸费用。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港航海事管理机构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3条为义务条款、第46条为罚则,或以第22条为义务条款、第49条为罚则,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重庆市港航管理执法实践中,亦有按照《重庆市港口条例》第12条为义务条款、第28条为罚则进行处罚。然而,上述处罚路径均存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局限,因此建议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9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87条为罚则进行处罚。
出处
《水运管理》
2025年第2期30-31,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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