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侵权人对生态环境自身造成公益损害的,国家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0条仅要求判定惩罚性赔偿时考虑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情况,而没有规定先被苛以公益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如何判处罚金数额,以及先履行公益惩罚性赔偿是否作为判处非罚金刑罚的考虑因素,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2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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