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恢复性司法为代表的新型犯罪处理模式,日益受到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关注及重视。警察对前期情况熟悉,最有条件对能否和解做出较为客观的分析判断;警察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最为了解,有利于创造机会联系沟通;警察对在协商过程中侵害人的道歉悔过是否出自内心真意,有着较为客观的认知,由警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引导当事双方选择恢复性程序解决刑事诉讼问题,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警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应采用不同的恢复性司法应用模式。为维护恢复性司法中警察机关的客观中立性,必须建立起与恢复性司法配套的警察权滥用救济机制。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4-129,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
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资助
2011年度江苏警官学院青年项目"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编号:11Q05)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