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警察权的双重属性,传统警察法学将警察执法行为分为警察刑事执法与警察行政执法两部分,表现出与现代法治的诸多不相适应,不利于系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制。从本源上讲,警察权是行政权。以警察权的单一属性为理论基础,以执法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警察执法行为可以分为警察管理行为、警察调查行为、警察处分行为和警察执行行为。新的分类体系在不否认传统分类体系积极意义的前提下,对警察执法行为的内容进行重新组合,并提出了警察处分等新的概念范畴,主张警察强制行为的非独立性,对警察执法行为体系进行了实质性改造,使得该体系更加完整,内容更加统一。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52-157,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