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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不动产登记制之下的土地登记规则——以《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第三章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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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混合模式下发展,不能对民事基本法律中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正。相关土地登记规则的设计应当着重于土地登记的公示功能,厘清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关系,强化土地登记簿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作者 刘璐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4-21,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1bf x062)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9

  • 1《森林法》第3条.
  • 2《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
  • 3王兆国副委员长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说明.
  • 4《房屋登记办法》第4条.
  • 5《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9条.
  • 6《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
  •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2款.
  • 8《送审稿》第11条第1款规定.
  • 9《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
  •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二级参考文献8

共引文献178

同被引文献107

二级引证文献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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