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混合模式下发展,不能对民事基本法律中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正。相关土地登记规则的设计应当着重于土地登记的公示功能,厘清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关系,强化土地登记簿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4-21,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1bf x06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