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将“农户”确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十几年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农户”为主体。这些规定均以“农户”的经济属性 (生产经营单位 )和社会属性 (保障功能 )为基点 ,从而在法律制度设计上 ,强化“农户”权利的整体性 ,忽视乃至吞噬家庭成员个人权利的独立性 ,致使《农村土地承包法》陷入诸多难解的矛盾中。只有正确界定“农户”内部法律关系 ,才能消解这些矛盾。
出处
《法学论坛》
2003年第5期49-52,共4页
Legal Forum
基金
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 0 2JK0 3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