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物业服务公司,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做法和学理观点不一。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全体业主的方式则难以操作,通过授权业委会,易出现瑕疵,不能真正体现业主真实意思,前者均存在一定缺陷。而业主管理团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规范登记和财产责任范围使其主体适格化。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83-187,共5页
Academic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市住宅小区法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BFX021 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