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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译评》

作品数144被引量34H指数2
  • 主办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 出版周期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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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公事——宋代地方官犯罪探析
1
作者 刘馨珺 《法律史译评》 2017年第2期110-165,共56页
前言中国人在解释法律行为时,除了依凭法律条文之外,往往必须考虑人情社会的因素,合理化看待违法行为。自《唐律疏议》以来,对请求行贿,包含无贿请求,以及受人财而媒介请求者罪刑的处罚已有明文规定。~1学者将传统中国法典定位为“官僚... 前言中国人在解释法律行为时,除了依凭法律条文之外,往往必须考虑人情社会的因素,合理化看待违法行为。自《唐律疏议》以来,对请求行贿,包含无贿请求,以及受人财而媒介请求者罪刑的处罚已有明文规定。~1学者将传统中国法典定位为“官僚制的法”(bureaucratic law)及“统治者的法”(regulatory law),而非“法的支配”(rule of law),~2以往探讨请求文化大多着眼于惩治贪官污吏的贿赂刑罚。~3但是《唐律疏议》制定之时,唐太宗和长孙无忌等君臣所欲建立的“依法而治”(rule by law)、分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探析 所欲 请求者 中国 法律条文 法典 因素 罪刑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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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成化、弘治年间围绕海上走私贸易的法律整顿
2
作者 黄铮(译) 《法律史译评》 2021年第1期229-248,共20页
前言在嘉靖年间郑若曾所著的《筹海图编》卷十二经略中有:“贡舶者,王法之所许,市舶之所司,乃贸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私也。”^(1)此语表现了他对明朝制度中对于出现在沿岸地区的船只如何分类、如何处... 前言在嘉靖年间郑若曾所著的《筹海图编》卷十二经略中有:“贡舶者,王法之所许,市舶之所司,乃贸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私也。”^(1)此语表现了他对明朝制度中对于出现在沿岸地区的船只如何分类、如何处理的认知。这里所说的“贡舶”,是指为了进行朝贡而来到明朝领土的船只。也就是说,“贸易之公”指朝贡贸易,是被明朝法律允许的。“海商”指民间商人,他们是不受法律认可的。海商的贸易不通过市舶司,所以变成了“贸易之私”,也就成为走私贸易,被视为犯罪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行为 法律认可 弘治年间 朝贡贸易 海商 市舶司 郑若曾 走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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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盗赃等级及其对应刑罚
3
作者 马增荣 《法律史译评》 2022年第1期18-33,共16页
一、从秦制到汉制:汉文帝刑制改革前后的“盗赃”近年,简牍的发掘和出版正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增长。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荆州胡家草场发现的12号西汉墓,出土了4642枚简牍。仅在发掘的一年之后,即2020年整理者就发表了发掘简报和简牍概述.
关键词 盗赃 简牍 整理者 汉文帝刑制改革 发掘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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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官仪注书的出现与官制叙述的开始
4
作者 方国花(译) 《法律史译评》 2021年第1期72-82,共11页
序言在中国历代正史中,经常出现《职官志》《百官志》等记载关于王朝官僚制度的解说和沿革的“志”(特定领域的专著),其原型是《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以下简称为“《百官公卿表》”),之后正史中的职官志也受到了该书的影响。除... 序言在中国历代正史中,经常出现《职官志》《百官志》等记载关于王朝官僚制度的解说和沿革的“志”(特定领域的专著),其原型是《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以下简称为“《百官公卿表》”),之后正史中的职官志也受到了该书的影响。除了这些正史的职官志以外,还有记载某个王朝的官僚制度和相关礼仪制度的专著,本文将这种书统称为“职官仪注书”。不过,这种书与《百官公卿表》相继出现后,便在东汉至魏晋南北朝期间盛行于世。东汉时期出现的职官仪注书的代表作有胡广补注的《汉官解诂》和应劭的《汉官仪》等。笔者之前对这些书的性质和历史背景研究写过别稿,^(1)发现职官仪注书的开端是东汉初期编写的《汉官》和《汉旧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官僚制度 百官公卿 职官志 官制 《百官志》 礼仪制度 汉官 魏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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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弘之的反自然法观念与其天皇制宪法理念的“和魂洋才” 被引量:1
5
作者 苏基朗 苏寿富美 《法律史译评》 2018年第1期242-253,共12页
前言我们的项目议题,是天演论自然主义(即优胜劣败,适者生存,方为天理),对20世纪初中国引入西方法律有什么影响。目前已完成三篇文章。第一篇谈严复天演论创造了具中国特色的进化论,与他翻译对象赫胥黎的进化论南辕北辙,彻底摧毁中国传... 前言我们的项目议题,是天演论自然主义(即优胜劣败,适者生存,方为天理),对20世纪初中国引入西方法律有什么影响。目前已完成三篇文章。第一篇谈严复天演论创造了具中国特色的进化论,与他翻译对象赫胥黎的进化论南辕北辙,彻底摧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正义之天。落实在法律改革上,产生有法无天的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有机体说 自然主义 加藤弘之 自然法 和魂洋才 宪法理念 明治时期 天皇制 天赋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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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木业同业组织:1880—1930年间的制度、执行和纠纷解决
6
作者 黄艺卉(译) 《法律史译评》 2022年第1期347-373,共27页
前言1932年,上海开泰木行企图追回无锡永兴顺木号所欠下的1400两白银,后者曾在两个月前通过赊账从开泰购入700株原木。在诉诸所有可资利用的纠纷解决途径后,包括木业同业行会、商会和地方法院,开泰最终仍然一无所获。
关键词 纠纷解决 地方法院 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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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长城防卫体制的变化
7
作者 郭聪敏(译) 《法律史译评》 2020年第1期-,共53页
前言关于汉代的长城防卫,《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正月条所附如淳注中有具体记载: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 前言关于汉代的长城防卫,《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正月条所附如淳注中有具体记载: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这段话是说,天下之人原本皆有3天的长城防卫义务,但仅用3天又不现实,因此实际服役者一年更替一次,不服役者交300钱给官府,当作免役费付给实际服役者。如淳注中的"天下人"这个词反映出不仅边郡民众要承担长城防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天下人 天下之人 长城 如淳 戍边 防卫 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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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国的“访案”程序——以方法、对象及官僚的认识为中心的图景研究
8
作者 海丹(译) 《法律史译评》 2024年第1期312-335,共24页
引言本文围绕清代中国由国家机构自发侦查的案件,通过分析其具体的运用情形,解明当时的侦查程序,以及进入审判之前的阶段的部分情形。开启审判的形态大致可以分为,由人们的控诉而引发的审判和官府自行察觉、运用职权进行侦查而引发的审... 引言本文围绕清代中国由国家机构自发侦查的案件,通过分析其具体的运用情形,解明当时的侦查程序,以及进入审判之前的阶段的部分情形。开启审判的形态大致可以分为,由人们的控诉而引发的审判和官府自行察觉、运用职权进行侦查而引发的审判。其中,官府积极、主动的侦查与审判的开始,既是从国家权力面对案件的方式和审判制度的性质出发的重要论点,1也是与程序的不同导致案件的分类不同有关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机构 审判制度 清代中国 访案 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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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官”补论——兼论其与都官的关系
9
作者 林昕影 游逸飞 《法律史译评》 2023年第1期114-119,共6页
自睡虎地秦简刊布后,“隐官”一词重现于天地之间,引起秦汉史学界关注。随着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材料逐次刊布,“隐官”的相关讨论渐趋丰富,^(1)其整体面貌也随之清晰,本文略加探讨前贤未尽之处,以就正方家。目前隐官的社... 自睡虎地秦简刊布后,“隐官”一词重现于天地之间,引起秦汉史学界关注。随着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材料逐次刊布,“隐官”的相关讨论渐趋丰富,^(1)其整体面貌也随之清晰,本文略加探讨前贤未尽之处,以就正方家。目前隐官的社会身份已比较明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记载“隐官解”可以娶女子符为妻,^(2)并未被剥夺婚姻权。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简310—316明确规定隐官可立户,并授田五十亩与半宅,地位低于一般平民与“庶人”,与“司寇”相当;^(3)《乌程汉简》简37“张里户人隐官姚攀”的记载乃其实例,更反映隐官居于乡里之中,户籍并未与平民区隔管理。^(4)隐官既有户籍,可获得田宅,也应尽义务服徭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权 《奏谳书》 睡虎地秦简 隐官 张家山汉简 岳麓秦简 里耶秦简 天地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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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秦的“邦”与畿内
10
作者 张西艳(译) 《法律史译评》 2020年第1期-,共30页
前言"邦"存在于先秦时代的汉语世界中,相当于日语中的"国"(state)这个名词。在西周时期的金文中,有以"邦"来记载周室及其诸侯国和"夷(尸)"之群体的实例。在战国时期的简牍资料中,也有众多使用&... 前言"邦"存在于先秦时代的汉语世界中,相当于日语中的"国"(state)这个名词。在西周时期的金文中,有以"邦"来记载周室及其诸侯国和"夷(尸)"之群体的实例。在战国时期的简牍资料中,也有众多使用"邦"字的表述。在以《史记》为代表的传世文献中,先秦时代的国家虽以"国"来记载,但是可以推断,在秦代以前的早期原始资料中,大多以"邦"字来记载。因此,"邦"是构成中国文明的国家观、疆域观之基础的重要词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战国时期 诸侯国 畿内 周室 西周时期 《史记》 简牍 先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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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的刑事诉讼案例汇编:为狱等状
11
作者 劳武利 朱喆琳 《法律史译评》 2017年第1期28-69,共42页
前言得益于几十年前考古发现的两份来自公元前三世纪晚期和公元前二世纪早期的中国刑事诉讼案例汇编,我们对于中国早期司法制度的理解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发现这些文献的时候,这些抄本被归入一种以前未曾见过的资料种类中。第一份案例... 前言得益于几十年前考古发现的两份来自公元前三世纪晚期和公元前二世纪早期的中国刑事诉讼案例汇编,我们对于中国早期司法制度的理解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发现这些文献的时候,这些抄本被归入一种以前未曾见过的资料种类中。第一份案例汇编《奏谳书》编于汉朝初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古 世纪 时候 种类 案例 司法制度 荆州市 抄本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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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左侍郎薛允升与《各省留养不符册》——清末当家堂官的语言
12
作者 曹雯(译) 《法律史译评》 2022年第1期330-346,共17页
前言因《唐明律合编》和《读例存疑》等著作闻名遐迩的薛允升(1820—1901年)既是清末著名的法学家,又是任职于朝廷中枢之司法、立法机构的高级官员。今天,我们在阅读中国法制史方面的研究成果时经常会看到他的名字,也不时接触到他所创... 前言因《唐明律合编》和《读例存疑》等著作闻名遐迩的薛允升(1820—1901年)既是清末著名的法学家,又是任职于朝廷中枢之司法、立法机构的高级官员。今天,我们在阅读中国法制史方面的研究成果时经常会看到他的名字,也不时接触到他所创下的业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 薛允升 左侍郎 立法机构 刑部 研究成果 清末 高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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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人”之下的制度:再论清代复审制 被引量:1
13
作者 铃木秀光 魏敏 《法律史译评》 2017年第2期191-210,共20页
前言清代的审判,是由以皇帝为顶点的官僚制度将其作为统治之一环而进行的。根据先前的研究,就当时的审判制度而言,既存在将所有案件交由统治行政区划末端之州县的州县官员审理并判决的情况,同时也存在州县官员不能判决、将案件逐级呈递... 前言清代的审判,是由以皇帝为顶点的官僚制度将其作为统治之一环而进行的。根据先前的研究,就当时的审判制度而言,既存在将所有案件交由统治行政区划末端之州县的州县官员审理并判决的情况,同时也存在州县官员不能判决、将案件逐级呈递至上司处再行审理的情况。并且,什么样的案件交由官僚制中的哪一层级再行审理,主要由被判定刑罚的轻重决定,即审理的案件的刑罚相当于五刑中的笞或杖的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皇帝 官僚 交由 审理 刑罚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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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志中的同姓通婚与同姓不婚
14
作者 魏敏(译) 张浩(译) 《法律史译评》 2024年第1期336-350,共15页
前言在东亚,姓氏是判别血缘集团的指标之一。特别是在中国,姓氏作为父系血缘集团的指标而备受重视。姓氏相同的现代华侨、华人在海外成立宗亲会以谋求互助,其所依据的,就是若追溯姓氏的渊源,同姓者拥有共同的父系血缘关系这一观念。1由... 前言在东亚,姓氏是判别血缘集团的指标之一。特别是在中国,姓氏作为父系血缘集团的指标而备受重视。姓氏相同的现代华侨、华人在海外成立宗亲会以谋求互助,其所依据的,就是若追溯姓氏的渊源,同姓者拥有共同的父系血缘关系这一观念。1由此可见,在中国人的社会中,姓氏直到现代都被视为判别父系血缘集团的指标,而在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中,姓氏对婚姻则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地方志 血缘集团 同姓不婚 同姓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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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及唐代的法律与行政程式——兼论二者对官吏系统与读写教育的促进作用
15
作者 李安敦 窦磊 《法律史译评》 2018年第1期12-43,共32页
前言凡是复杂的官僚政治系统,无一例外地必须倚仗适用于法律、行政、军事等不同领域的、标准化的规范文体。这一概念强调官僚系统中每位官吏的设置的合理性,以及官吏间文书书写形式的标准化。创新的文体会降低文书的完成速度,并会影响... 前言凡是复杂的官僚政治系统,无一例外地必须倚仗适用于法律、行政、军事等不同领域的、标准化的规范文体。这一概念强调官僚系统中每位官吏的设置的合理性,以及官吏间文书书写形式的标准化。创新的文体会降低文书的完成速度,并会影响行政的客观性,因而不被提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文书 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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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复原秦汉时期的刑罚体系?——评陶安《秦汉刑罚体系之研究》
16
作者 李力 《法律史译评》 2022年第1期398-428,共31页
前言在进入21世纪之后的第一个十年期间,日本的秦汉法制史学界相继推出了四部法制史新作,其作者均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中青年学者。①其中,旅日德国学者陶安(Arnd Helmut Hafner)博士费时八年、三易其稿的《秦汉刑罚体系之研究》(... 前言在进入21世纪之后的第一个十年期间,日本的秦汉法制史学界相继推出了四部法制史新作,其作者均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中青年学者。①其中,旅日德国学者陶安(Arnd Helmut Hafner)博士费时八年、三易其稿的《秦汉刑罚体系之研究》(大32开精装本,587+60页。以下简称《刑罚体系》)一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体系 中青年学者 秦汉时期 法制史 秦汉刑罚 秦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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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唐代《厩牧令》复原所见的唐代交通体系 被引量:1
17
作者 周东平(译) 徐敬(译) 《法律史译评》 2019年第1期155-180,2,共27页
前言对于前近代的中央集权国家,被称作"驿传制"的交通制度是必需且不可缺少的。不仅是古代中国,在阿契美尼德朝的波斯、古罗马帝国、印加帝国等中央集权国家中都配备了同样的交通系统。据此也可以看出其重要性。无论哪一个国... 前言对于前近代的中央集权国家,被称作"驿传制"的交通制度是必需且不可缺少的。不仅是古代中国,在阿契美尼德朝的波斯、古罗马帝国、印加帝国等中央集权国家中都配备了同样的交通系统。据此也可以看出其重要性。无论哪一个国家都会配备连接都城直至统治领域末端的交通网,用以传递文书和方便官员往来,偶尔也传达中央的命令,并将各地方的信息情况收集到中央,以此达到统治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厩牧令 《厩牧令》 驿传制 交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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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时代的上奏文处理程序及皇帝裁可
18
作者 《法律史译评》 2020年第1期195-218,共24页
前言中国的史学权威余英时指出,从汉代以来,对于国家大事,皇帝一直持有最终决定权。1渡边信一郎也指出,像公元3世纪开始的贵族制社会那样的权力构造中,最终决定权集中在皇帝手上。2皇帝的最终决定是通过一种叫制诏的命令文书体现的。东... 前言中国的史学权威余英时指出,从汉代以来,对于国家大事,皇帝一直持有最终决定权。1渡边信一郎也指出,像公元3世纪开始的贵族制社会那样的权力构造中,最终决定权集中在皇帝手上。2皇帝的最终决定是通过一种叫制诏的命令文书体现的。东汉后半期的两种史料:胡广《汉制度》和蔡邕《独断》指出,皇帝发布的命令文书有四种:策书、制书、诏书、戒书。命令文书一般用于表达皇帝本人的意愿。不过,在诏书的场合,也存有例外。皇帝一裁可臣下的上奏文,其上奏文的文本直接成为诏书。裁可上奏文和先行研究所说的皇帝最终决定权之间,确实有密切的关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国志》 中书官 尚书郎 尚书台 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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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记
19
作者 周东平 朱腾 《法律史译评》 2017年第1期433-434,共2页
《法律史译评》自创刊以来已出版三卷,蒙学界前辈及同人们的竭诚关照,《译评》获得些许认可,编委会所有成员的努力也略有慰藉。然因国内出版单位对学术集刊的出版资助要求不断提高,前三卷已两易出版社,书的版式、注释格式等也随之不断调... 《法律史译评》自创刊以来已出版三卷,蒙学界前辈及同人们的竭诚关照,《译评》获得些许认可,编委会所有成员的努力也略有慰藉。然因国内出版单位对学术集刊的出版资助要求不断提高,前三卷已两易出版社,书的版式、注释格式等也随之不断调整,其间曲折,感慨良多。随着物价变动,今次《译评》再次为出版资助的门槛所困扰。几经周折,《译评》终于找到上海中西书局为自己与读者之间的冰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式 冰人 集刊 编后记 学术 资助 出版单位 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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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张雄等不以征逮为意不承用诏书案”竹简文书试析
20
作者 《法律史译评》 2023年第1期215-229,共15页
前言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以下简称为“五一简”)392号木牍、421号木牍、437号木两行简、2187号木牍记录同一个刑事案件。^(1)这个案件的罪犯是临湘县的五个官员,他们没有按照长沙郡的命令去抓捕一个证人,为此以“不以征逮为意,不承用... 前言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以下简称为“五一简”)392号木牍、421号木牍、437号木两行简、2187号木牍记录同一个刑事案件。^(1)这个案件的罪犯是临湘县的五个官员,他们没有按照长沙郡的命令去抓捕一个证人,为此以“不以征逮为意,不承用诏书”之罪被处刑。本文称之为“张雄等不以征逮为意不承用诏书案”(后简称“张雄等不承用诏书案”)。因告发(即“劾”)这个案子的官员是直符户曹史盛,也有学者把这一系列文书称为“直符户曹史盛举劾文书”。^(2)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案件 五一广场 直符 木牍 诏书 竹简 临湘县 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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