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言中国人在解释法律行为时,除了依凭法律条文之外,往往必须考虑人情社会的因素,合理化看待违法行为。自《唐律疏议》以来,对请求行贿,包含无贿请求,以及受人财而媒介请求者罪刑的处罚已有明文规定。~1学者将传统中国法典定位为“官僚制的法”(bureaucratic law)及“统治者的法”(regulatory law),而非“法的支配”(rule of law),~2以往探讨请求文化大多着眼于惩治贪官污吏的贿赂刑罚。~3但是《唐律疏议》制定之时,唐太宗和长孙无忌等君臣所欲建立的“依法而治”(rule by law)、分辨“
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17年第2期110-165,共56页
Legal History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