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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官”补论——兼论其与都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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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睡虎地秦简刊布后,“隐官”一词重现于天地之间,引起秦汉史学界关注。随着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材料逐次刊布,“隐官”的相关讨论渐趋丰富,^(1)其整体面貌也随之清晰,本文略加探讨前贤未尽之处,以就正方家。目前隐官的社会身份已比较明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四记载“隐官解”可以娶女子符为妻,^(2)并未被剥夺婚姻权。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简310—316明确规定隐官可立户,并授田五十亩与半宅,地位低于一般平民与“庶人”,与“司寇”相当;^(3)《乌程汉简》简37“张里户人隐官姚攀”的记载乃其实例,更反映隐官居于乡里之中,户籍并未与平民区隔管理。^(4)隐官既有户籍,可获得田宅,也应尽义务服徭役。
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23年第1期114-119,共6页 Legal History Studies
基金 2022年台湾国科会大专学生研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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