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言中国的史学权威余英时指出,从汉代以来,对于国家大事,皇帝一直持有最终决定权。1渡边信一郎也指出,像公元3世纪开始的贵族制社会那样的权力构造中,最终决定权集中在皇帝手上。2皇帝的最终决定是通过一种叫制诏的命令文书体现的。东汉后半期的两种史料:胡广《汉制度》和蔡邕《独断》指出,皇帝发布的命令文书有四种:策书、制书、诏书、戒书。命令文书一般用于表达皇帝本人的意愿。不过,在诏书的场合,也存有例外。皇帝一裁可臣下的上奏文,其上奏文的文本直接成为诏书。裁可上奏文和先行研究所说的皇帝最终决定权之间,确实有密切的关连。
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20年第1期195-218,共24页
Legal History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