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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作品数216被引量131H指数4
  •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整理研究所
  • 出版周期年刊
共找到216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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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喻漕案与包世臣罢官——探究文献背后的真相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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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乾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366-409,共44页
发生在道光十八、十九两年的新喻漕案,是因征漕而引发的重案,官府兴大狱且以用兵而告结。而该案留下数十件档案乃至判决,属于官方的“表达”。而新喻民众五次京控留下的“呈词”,与官方档案形成截然对比。作为署理县令,包世臣是新... 发生在道光十八、十九两年的新喻漕案,是因征漕而引发的重案,官府兴大狱且以用兵而告结。而该案留下数十件档案乃至判决,属于官方的“表达”。而新喻民众五次京控留下的“呈词”,与官方档案形成截然对比。作为署理县令,包世臣是新喻漕案最直接的当事人,他在个人文集中留下了诸多前两种“版本”所不载,但能够与之相互证伪或证实的重要文献。特别是他的“密禀清折”,不但文献价值极高,而且最难得的是,它将新喻自嘉庆以来至道光二十年近半个世纪,官府是如何逐渐加重纳粮户的负担,以至民众从温和而合法的上告进而发展到聚众反抗。与绝大多数州县官的做法不同,包世臣力图减轻民众的负担,这也注定了他的悲剧结局。新喻漕案是嘉道社会危机总爆发的前奏。该案对于解析清代中叶官民冲突具有典型意义,也是少有的“文献互异”的标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喻 漕案 包世臣 激变良民 抗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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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知秋:明清契约文书究竟还能研究什么?——读《明月清风:明清时代的人、契约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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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才茂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9年第1期520-533,共14页
十四年前,陈支平先生在《努力开拓民间文书研究的新局面》中谈到一个事实:近二十年来,我国学界对于民间文书的搜集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新发现的民间契约文书不下十万件。然而,有关利用民间契约文书进行史学研究的新成果,却屈指可数,... 十四年前,陈支平先生在《努力开拓民间文书研究的新局面》中谈到一个事实:近二十年来,我国学界对于民间文书的搜集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新发现的民间契约文书不下十万件。然而,有关利用民间契约文书进行史学研究的新成果,却屈指可数,二者不成比例。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民间契约文书有着太多的雷同……一叶可以知秋,一张较为典型的契约文书的学术研究价值,也许可以等同于若干张甚至成千上万张的同类契约文书,民间契约文书数量的增多并不等于其学术运用价值的同步增长;二是观察视野和研究方法的单一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术研究价值 契约文书 观察视野 民间文书 明月清风 明清时代 近二十年 出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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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令》中宋令及《养老令》对唐令修改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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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正建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年第1期266-298,共33页
《天圣令》中的宋令和《养老令》都改编自唐令,在对同一条唐令作修改时,除去因制度不同所作的修改外,在字句上究竟谁更忠实于唐令原文,或曰谁修改的比重更大一些?本文将《天圣令》中的宋令、复原唐令,以及《养老令》这三种令文中... 《天圣令》中的宋令和《养老令》都改编自唐令,在对同一条唐令作修改时,除去因制度不同所作的修改外,在字句上究竟谁更忠实于唐令原文,或曰谁修改的比重更大一些?本文将《天圣令》中的宋令、复原唐令,以及《养老令》这三种令文中有大致相同文字的条文全部列出,分“文字基本相同”、“文字大部分相同”和“个别文字相同”三种情况予以比较,同时比较句式异同,得出结论是:从总体看,宋令对唐令的改写要多于《养老令》对唐令的改写(包括字词和句式),因此在复原唐令要利用宋令和《养老令》时,当涉及具体词句而无法判定该使用哪个令的表述时,在排除了其他制度性因素之后,似乎应该更相信《养老令》,即应更多地采用《养老令》的表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天圣令》宋令唐令《养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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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秦汉法律简牍研究现况(2000-2013)——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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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庆浩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年第2期162-177,共16页
2000年代以后,韩国的秦汉简牍研究以张家山汉简为中心,在法律史方面取得了系列成果.研究的主要特征与动向是共同研究简牍以及展开释文工作,这是在以往时期未曾有过的新动向.研究的主要对象有法律体系、士伍和庶人的身份性质以及译注工作... 2000年代以后,韩国的秦汉简牍研究以张家山汉简为中心,在法律史方面取得了系列成果.研究的主要特征与动向是共同研究简牍以及展开释文工作,这是在以往时期未曾有过的新动向.研究的主要对象有法律体系、士伍和庶人的身份性质以及译注工作等.与研究同时并进的国际学术活动的活跃,使通过简牍而展开的中国古代史研究水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法律简牍 二年律令 共同研究 译注工作 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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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令·杂令》译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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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20年第1期146-203,共58页
以“杂”为令篇之名始见于西晋《泰始令》,分上、中、下,列为第18、19、20篇;《唐六典》所载《开元令》将它列为第27篇。北宋《天圣令》残卷所存《杂令》被标为第30卷,经整理后,有宋令41条、唐令23条。本稿以《天圣令·杂令》为译... 以“杂”为令篇之名始见于西晋《泰始令》,分上、中、下,列为第18、19、20篇;《唐六典》所载《开元令》将它列为第27篇。北宋《天圣令》残卷所存《杂令》被标为第30卷,经整理后,有宋令41条、唐令23条。本稿以《天圣令·杂令》为译注对象,注释字词、阐释制度、明晰流变、翻译文句,是继《〈天圣令·赋役令〉译注稿》《〈天圣令·仓库令〉译注稿》《〈天圣令·厩牧令〉译注稿》《〈天圣令·关市令〉译注稿》《〈天圣令·捕亡令〉译注稿》《〈天圣令·医疾令〉译注稿》《〈天圣令·假宁令〉译注稿》《〈天圣令·田令〉译注稿》《〈天圣令·狱官令〉译注稿》《〈天圣令·营缮令〉译注稿》《〈天圣令·丧葬令〉译注稿》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读书班所推出的第十二种集体研读成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天圣令 杂令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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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录》的文献问题 被引量:1
6
作者 陈重方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9年第1期237-294,共58页
本文的主要意图是在处理《洗冤录》文献问题的同时,一并反思文献学与历史学(主要是法制史)之间的关系。文献学既是独立的学科,也是研究的方法,只着重其中一面,另一面将不自觉地陷入破碎化的困境,进而影响对整体应有的认识。对此,本文将... 本文的主要意图是在处理《洗冤录》文献问题的同时,一并反思文献学与历史学(主要是法制史)之间的关系。文献学既是独立的学科,也是研究的方法,只着重其中一面,另一面将不自觉地陷入破碎化的困境,进而影响对整体应有的认识。对此,本文将依照时序,分别以版本、目录、流传为主轴,交互切入、逐次梳理《洗冤录》的文献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因之一,是现代研究者与古人对文献的理解、认识,并不完全属于同一层次。所以,若对文献的传统陌生,就容易以为文献的问题,只是交代使用的版本,或考证些互不相关的琐碎东西;同样的,如不熟悉历史的脉络,对文献的诠释,多不免停留在表面,无法觉察看似枝微末节的现象,实则蕴含深远的意义。再具体而言,本文处理的《洗冤录》文献问题,多有彼此影响或联系,并非零散且各自孤立。像是清代作为官书的《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其实是延续宋末以来,对《洗冤录》订补、汇集、改编的传统,而从其他诸现象也能清楚看到,明代在这个传统中,实属承上启下的关键。再如今日对明代的某些误解,起源于清人误读文献,或对《洗冤录》的流传过程,有错误的认识;而近代以来的研究者们,又在此错误基础上,建构出对明代的认知。总而言之,本文的初步成果将表明,《洗冤录》乃至其他法史古籍的整理与研究,仍是值得、也是必须持续进行的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冤录》 《洗冤集录》 文献学 古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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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黄君墓志所见天授二年修定律令事发微
7
作者 王庆卫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6年第1期199-209,共11页
黄君墓志提供了则天后天授二年修订律令一事的相关材料,于进一步理解武周政权的法典情况不无助益。在分析黄君家族及其个人履历的基础上,可以对当时详审使一职的职责和年代有较为具体的推断,同时据此来透视修订律令背后所隐藏的政治... 黄君墓志提供了则天后天授二年修订律令一事的相关材料,于进一步理解武周政权的法典情况不无助益。在分析黄君家族及其个人履历的基础上,可以对当时详审使一职的职责和年代有较为具体的推断,同时据此来透视修订律令背后所隐藏的政治运作及其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君墓志 详审使 天授二年修定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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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八):《法律答问》61~110简 被引量:1
8
作者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9年第1期1-76,共76页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61~11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61简“奸事”之“奸”,可限定理解为性犯罪,此符合律令的罪刑表现方式。62简“其妻先自告当包”的缘由,在于法律已有规定,一是妻子对丈夫的犯罪行为知情不告,...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61~11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61简“奸事”之“奸”,可限定理解为性犯罪,此符合律令的罪刑表现方式。62简“其妻先自告当包”的缘由,在于法律已有规定,一是妻子对丈夫的犯罪行为知情不告,将被收或以同罪论;二是妻子先行告发丈夫犯罪可以避免处罚。但以本简所见,“先自告”的优待效力尚未及于因迁而涉及的“包”。65简的“内(纳)奸”,似可解作具体罪名,即在通奸行为实施完成后,引介人构成犯罪。“内(纳)奸”罪的认定以通奸实现与否为基准。联系77简看68简,知人死后、葬前应履行告官手续,由官府对死亡做出确认。其意义在于,经官方确认后的死者,法律主体地位不再存在,与其相关的犯罪责任追究以及收孥都不再成立,故诉讼亦无效。71简可与69简对照理解,体现了量刑轻重受血亲关系影响,即血亲近则相对轻,血亲远则相对重。72简的“谳”有奏报之义,理由一是律文已有相关规定,此无须再规定“定罪”;二是“后子”的爵位或户主继承权经官方认可,一旦被擅自伤害乃至剥夺生命,即非单纯的“擅杀子”,故需要奏报。73简的“城旦黥之”与国家刑罚“黥城旦”的表述差异,一方面要强调国家对刑罚的掌握,对性质相同的“擅杀子”行为不改变刑罚方式;另一方面强调主人对人奴具有支配权,人奴即便犯城旦罪也不可能改变身份变为刑徒。74简的“”,本字或可为“辜”,伤义,汉律中既有“伤二旬中死”,也有“辜二旬中死”,语义当同;所谓“辜期”,本质上也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伤情加以保养看护的“伤期”,“保辜”正是在此意义上形成的制度术语。同简的“交论”指“各自分别论罪”,其理据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因主体、情节、对象而不同。76简的“牧杀”,是一种位卑者意图杀害位尊者,但未能达成杀害结果的犯罪行为。81简中的“缚”与“尽拔其须麋(眉)”,参照《二年律令·贼律》27~28简所载规定,可理解为将斗殴中的缚人行为视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相斗,而造成他人毛发损伤则视同法律意义上的“伤”,故量刑为完城旦。82简的“提”应作为量词存在。85简在于确认拔出有鞘兵刃斗殴的法律适用,参照90简斗殴手段的区分,推测有鞘的铍、戟、矛未拔出时类似于殳梃,拔出即为兵刃,比照用剑斗殴论处。89简的“各以其律论之”推测有三种情况:一是被打者以斗殴论处,二是打人者适用斗殴无疻痏,三是“顾折齿”以斗殴折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由谁承担折齿的法律责任也存有三种可能:一是由打人者承担,以斗殴折人齿论处;二是由被打者承担;三是双方均不承担,只以斗殴论处。92简可参汉“无故入人室”律文,但同样的“入人室”情节,牲畜与人有根本不同。法律虽然并非一概禁止“伐杀”小牲畜,但如果杀死的小牲畜的价值达到了法定数额,杀死者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93简的“不直”与“直”作为一组相对的概念,有时也见于伤害人身犯罪的后缀用语。此种区分未见于律文,也许意味着在司法实务中决狱者会以某种伦理道德标准而对犯罪动机与行为进行评价。94简之意是,史不同意啬夫“不直”的判决意见,但由于他与啬夫之间的职务连带关系,故也需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责任。100简的“州”字,可取“殊”义,即异、不同;“州告”指首次告不审后,又以不同的事由再次告诉。101简中的“百步”,或指某种不法侵害案件发生后,衡量其他人是否承担救援义务的距离标准。107简的“皆如家罪”,指处理方式同106简中的“家罪”,即本罪不再追究,其家属因本罪而发生的“收孥”也相应消失。108~110简中的“耤”有“假借”之义,“耤葆子之谓殹(也)”,可理解为凭借、依靠葆子的身份而获得刑罚的减轻。又,“有收当耐未断……是谓当刑隶臣”句的回答要点,在于解释什么是应当判处刑隶臣,即对于“有收当耐未断”者,如果他又犯了诬告他人当处刑隶臣之罪,就应当适用刑隶臣。108~110简的排序方案,整理小组与陶安先生各有理据。将原108简中“有收当耐未断……是谓‘当刑隶臣’”一句移到109简中,可从陶安先生,其余或可不做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旦黥之 交论 入人室 不直 当刑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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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吴丽娱著《敦煌书仪与礼法》
9
作者 山本孝子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476-483,共8页
吴丽娱先生著《敦煌书仪与礼法》为《敦煌讲座》书系(共21册)之一,于2013年由甘肃教育出版社出版。本书书首有荣新江先生的《总序》,用以讲述本丛书的缘起,其后是篇章目录,全书篇幅共计516页,除十章正文外,还有“引言”、“后... 吴丽娱先生著《敦煌书仪与礼法》为《敦煌讲座》书系(共21册)之一,于2013年由甘肃教育出版社出版。本书书首有荣新江先生的《总序》,用以讲述本丛书的缘起,其后是篇章目录,全书篇幅共计516页,除十章正文外,还有“引言”、“后论”、“参考文献”以及“后记”四个部分。以下本文将依照章节顺序,对其内容略作介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敦煌书仪 礼法 甘肃教育出版社 参考文献 荣新江 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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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京兆府杖杀——唐后期杖杀的活用与京兆府的角色
10
作者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9年第1期175-202,共28页
在唐后期执行杖杀的案例中反复出现“付京兆府杖杀”一句,由刑罚种类(“杖杀”)、与之相应的执行根据(“付”)及其执行主体(“京兆府”)组成。京兆府审判管辖权的演变趋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量事处分”,即“专决权”的扩大;二是“奏... 在唐后期执行杖杀的案例中反复出现“付京兆府杖杀”一句,由刑罚种类(“杖杀”)、与之相应的执行根据(“付”)及其执行主体(“京兆府”)组成。京兆府审判管辖权的演变趋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量事处分”,即“专决权”的扩大;二是“奏请科罪”,即直接“申奏”案件的增加,由此走向宋代的“小事则专决,大事则禀奏”。在这一背景下,京兆府作为杖杀的“行决之司”,被赋予了贯彻皇帝的“惩罚意志”的功能。“付京兆府杖杀”集中体现了新的刑罚种类、新的审判模式以及灵活、敏捷的行刑机构,这反映了唐后期刑罚体系的演变趋势——惩罚效果的最大化、执行程序的便捷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兆府 杖杀 审判管辖 狱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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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校读
11
作者 陈伟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14-21,共8页
本文利用红外影像、后出秦汉简牍和传世文献,对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秦律杂抄》、《封诊式》等法律文献的断读和理解提出新的意见,大致分三种情形:一是释出原先缺释的字词,如《法律答问》42简“一十”二... 本文利用红外影像、后出秦汉简牍和传世文献,对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秦律杂抄》、《封诊式》等法律文献的断读和理解提出新的意见,大致分三种情形:一是释出原先缺释的字词,如《法律答问》42简“一十”二字,105简“告”字下的重文符号,109简“葆子”以下二字应为“有辠”。二是提出新的断读,如将《仓律》63简读作“畜鸡。离仓用犬者”,《司空》141简读作“居赀赎责、 旦舂者”。三是新的诠释,如《工人程》108简中的“赋”指分配工作定额,《传食律》179简中的“卒人”指郡守或与郡守相当的二千石官,《秦律杂抄》4简“为听命书”的“为”是表示假设之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仓 卒人 居赀赎责 有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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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二年御史书》校读
12
作者 邬文玲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2年第1期46-60,共15页
1973年,甘肃省居延考古队在金塔县肩水金关遗址1号探方中发现三枚木牍,编号为73EJT1:1~3,内容系在全国范围内搜捕犯有大逆无道罪的惠的同产女弟丽戎的一份逐验文书。①1974年在破城子(汉代甲渠候官所在地)43号探方内发现了一枚残牍,编号... 1973年,甘肃省居延考古队在金塔县肩水金关遗址1号探方中发现三枚木牍,编号为73EJT1:1~3,内容系在全国范围内搜捕犯有大逆无道罪的惠的同产女弟丽戎的一份逐验文书。①1974年在破城子(汉代甲渠候官所在地)43号探方内发现了一枚残牍,编号为EPT43:92,内容与前者相似。②二者应是同一份文书的不同抄件。此即《甘露二年御史书》。这件文书发表之后,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和探讨,发表了多篇研究论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史书 校读 研究论文 金塔县 甘肃省 文书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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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再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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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振红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年第1期105-129,共25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八“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是考察秦汉审判制度的重要案例。本文在前贤研究基础上,对释文的断句、释读、理解等提出新看法,并译成白话文,进而对此案的审判性质、相关法律问题等进行探讨。本案不是现代审...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八“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是考察秦汉审判制度的重要案例。本文在前贤研究基础上,对释文的断句、释读、理解等提出新看法,并译成白话文,进而对此案的审判性质、相关法律问题等进行探讨。本案不是现代审判制度中的重审或再审案,而是接到最高级监察机构——御史举劾、指示后进行的立案审判,为初审案。“复”通“覆”,无重新、再次之意。“复狱”由御史发起,案由为攸县令上书请求减免新黔首罪,御史认为是“欲纵囚”,故根据其“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职责进行举劾,并下南郡进行“复狱”。此案为南郡卒史复攸县利乡反狱系列狱案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覆)狱 初审 上书 举劾按章 儋乏不斗 篡遂纵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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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档案中的“行奸复拒奸” 被引量:1
14
作者 张小也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年第2期411-432,共22页
清代奸情案中有所谓“行奸复拒奸”,其情节为妇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先与人通奸,后出于某种原因拒绝与奸夫继续维持关系,从而引发激烈冲突.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心理活动、行为表现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承审官... 清代奸情案中有所谓“行奸复拒奸”,其情节为妇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先与人通奸,后出于某种原因拒绝与奸夫继续维持关系,从而引发激烈冲突.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心理活动、行为表现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承审官员要做到清代司法审判制度所特别强调的“情罪允协”,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本文即以刑科题本与成案等材料为中心,分析这些人的心理活动、行为表现以及案件的拟罪量刑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奸 情罪允协 社会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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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的简牍与社会——东亚简牍学探讨”学术研讨会纪要 被引量:2
15
作者 支强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2年第1期440-446,共7页
在文化上有着紧密联系的中国、日本和韩国都曾以简牍作为其行政文书的载体。自20世纪初在中国西北地区首次发现汉晋简牍以来,一百余年间在三国境内发现的简牍已达数十万片之多。随着考古工作的深入,简牍数量的不断增长,与之相应的简牍... 在文化上有着紧密联系的中国、日本和韩国都曾以简牍作为其行政文书的载体。自20世纪初在中国西北地区首次发现汉晋简牍以来,一百余年间在三国境内发现的简牍已达数十万片之多。随着考古工作的深入,简牍数量的不断增长,与之相应的简牍学术研究也在三国蓬勃发展。但由于研究对象的时代差异、形态差异及内容差异,学界对于它们的比较研究还相对欠缺。但事实上,三国简牍间的源流关系十分明显,特别是三国简牍作为文书政治载体的性质是相通的。这正是三国简牍比较研究得以展开,进而超越中、日、韩三国各自的简牍学,形成一个有着更为广阔视域的“东亚简牍学”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牍学 学术研讨会 东亚 中国西北地区 纪要 社会 行政文书 20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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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西大学内藤文库藏《汉律辑存》校订
16
作者 张忠炜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20年第1期365-444,共80页
关西大学内藤文库有内藤乾吉所藏薛允升遗作《汉律辑存》稿本一册。与傅斯年图书馆所藏《汉律辑存》初稿本比较可知,内藤文库所藏稿本充分吸收了傅图稿本的修改意见,殆为修订本。结合《唐明律合编》稿本所见藏书印,初步考察了这一稿本... 关西大学内藤文库有内藤乾吉所藏薛允升遗作《汉律辑存》稿本一册。与傅斯年图书馆所藏《汉律辑存》初稿本比较可知,内藤文库所藏稿本充分吸收了傅图稿本的修改意见,殆为修订本。结合《唐明律合编》稿本所见藏书印,初步考察了这一稿本的递藏关系,或可为考察《汉律辑存》的递藏提供旁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西大学内藤文库 傅斯年图书馆 薛允升 《汉律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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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之形成过程
17
作者 水间大辅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7年第1期91-119,共29页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藏秦筒《为狱等状四种》皆以刑事审判记录为内容,其中有些案例没有记载最终判决.另外,《奏谳书》案例1至5及14至16,《为狱等状四种》案例1至7及8至11,分别按年代顺序由近及远排列.本文以以上两个问题为线...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藏秦筒《为狱等状四种》皆以刑事审判记录为内容,其中有些案例没有记载最终判决.另外,《奏谳书》案例1至5及14至16,《为狱等状四种》案例1至7及8至11,分别按年代顺序由近及远排列.本文以以上两个问题为线索,试图弄清《奏谳书》与《为狱等状四种》的形成过程.本文明确了以下两点.其一,在《奏谳书》《为狱等状四种》中由南郡审理的案例是,南郡官吏按照实务需要制作的文书,而与南郡无关的案例,是为了提供司法实务的参考,由国家向全国分发的.其二,《为狱等状四种》第1类(案例1至7)、第2类(案例8至13)分别以结尾之简为中心卷起来,每次出现新案例,将其附加于册书开头.这是因为司法实务上参照新案例的机会较多,排列于开头在阅读时就比较方便.相对于此,《奏谳书》本来由第1群(案例1至5)、第2群(案例6至13)及其他数卷册书构成,第1群以结尾之简为中心卷起来,每次出现新案例,将其附加于册书开头.然而,被葬者(可以推定为南郡官吏)退休后或死去后,他在工作期间使用的数卷册书被编缀成一卷,或遗属等人抄写了其他官吏所持的数卷册书,将其编缀成一卷.其时《奏谳书》以开头之筒为中心卷起来,这是因为以后不再需要以此作为司法实务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家山汉简 岳麓书院藏秦简 奏谳书 为狱等状四种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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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诸王、道士、地方官员-蒙古时代华北社会的命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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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般田善之 于磊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7年第1期314-337,共24页
本文通过分析蒙古时代宁海州(今山东省烟台以及 威海)的石刻史料,探讨了蒙古诸王、道士、地方官员在地域社 会的活动以及他们之间的互相关系.尤其关注蒙古诸王的令旨, 并以此考察蒙古统治者的命令文及其刻石立碑的意义.蒙古统治 者的... 本文通过分析蒙古时代宁海州(今山东省烟台以及 威海)的石刻史料,探讨了蒙古诸王、道士、地方官员在地域社 会的活动以及他们之间的互相关系.尤其关注蒙古诸王的令旨, 并以此考察蒙古统治者的命令文及其刻石立碑的意义.蒙古统治 者的命令文不仅是他们统治华北地域的重要手段,其刻石立碑也 可看出当时华北地域社会对蒙古统治的反应.本文所利用的主要 石刻史料为《马儿年哈鲁罕大王令旨碑》和《狗儿年宁海王亦思 马因令旨碑》.哈鲁罕大王以及宁海王亦思马因均是成吉思汗叔 父荅阿里台·斡惕赤斤的玄孙.其家族在宁海州有封地.首先, 将两通石刻记载与其他石刻以及文献史料的记载相对照,分别确 定其发布年次为1294年和1310年.其次,考证荅阿里台家族漠北封地的所在地.因为哈鲁罕大王发布令旨于黑龙江,所以可认为他漠北封地在蒙古高原东北边疆,这与其汉地的宁海州封地存在对应关系.另外,虽然《史集》中记载荅阿里台被成吉思汗处死,但是《蒙古秘史》却叙述他被发配到成吉思汗父亲也速该的原地.可见,后者反映了忽必烈时代他家族的待遇和地位.其中的文本记载在忽必烈时代以后被重新编纂、改写.最后,探讨蒙古统治者的命令文发布及其刻石活动对地域社会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亦思马因令旨碑在唐四仙姑的迁葬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全真道的活动始于山东宣慰同知泰不花至神清宫的参拜.他亲眼看到该令旨碑并因此与道士以及地方官员商议迁葬之事.据此,我们可以看到石碑的“公开性”和“实用性”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答阿里台 令旨 烟霞洞 神清宫 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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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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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强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年第1期499-510,共12页
本文回顾法国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历史和概况,从其研究的重点、进路和视角等方面,概述其基本成果和主要特色。法国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积累深厚,重视史料收集和翻译等基础性文献工作,侧重运用社会史和文化史的研究视角,研究的国际... 本文回顾法国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历史和概况,从其研究的重点、进路和视角等方面,概述其基本成果和主要特色。法国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积累深厚,重视史料收集和翻译等基础性文献工作,侧重运用社会史和文化史的研究视角,研究的国际化程度较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国汉学 中国法律史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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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刑法》类、门、条、卷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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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泓波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年第2期287-298,共12页
《宋会要·刑法》是研究宋代法制及社会最重要的资料之一,可惜原本已经佚失,存世的只有清人所辑《宋会要辑稿》中的刑法部分.《宋会要·刑法》原本由类、门、条组成.类下分门,门中含条.原书分卷,内容多时还可能有分卷,卷与门并... 《宋会要·刑法》是研究宋代法制及社会最重要的资料之一,可惜原本已经佚失,存世的只有清人所辑《宋会要辑稿》中的刑法部分.《宋会要·刑法》原本由类、门、条组成.类下分门,门中含条.原书分卷,内容多时还可能有分卷,卷与门并不一一对应.以《宋会要辑稿·刑法》的门为基础,利用其他文献资料,剔除其中非《宋会要·刑法》之门,补入《辑稿·刑法》虽无但实属《宋会要·刑法》之门,即是对《宋会要·刑法》门的复原;以《宋会要辑稿·刑法》的条文为基础,对其校补、辑佚、调整顺序等,即能更进一步接近《宋会要·刑法》条文的原貌.通过这些努力,从而能够更好地认识、复原《宋会要·刑法》,为宋史及宋代法制史研究所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会要》 《宋会要辑稿》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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