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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之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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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藏秦筒《为狱等状四种》皆以刑事审判记录为内容,其中有些案例没有记载最终判决.另外,《奏谳书》案例1至5及14至16,《为狱等状四种》案例1至7及8至11,分别按年代顺序由近及远排列.本文以以上两个问题为线索,试图弄清《奏谳书》与《为狱等状四种》的形成过程.本文明确了以下两点.其一,在《奏谳书》《为狱等状四种》中由南郡审理的案例是,南郡官吏按照实务需要制作的文书,而与南郡无关的案例,是为了提供司法实务的参考,由国家向全国分发的.其二,《为狱等状四种》第1类(案例1至7)、第2类(案例8至13)分别以结尾之简为中心卷起来,每次出现新案例,将其附加于册书开头.这是因为司法实务上参照新案例的机会较多,排列于开头在阅读时就比较方便.相对于此,《奏谳书》本来由第1群(案例1至5)、第2群(案例6至13)及其他数卷册书构成,第1群以结尾之简为中心卷起来,每次出现新案例,将其附加于册书开头.然而,被葬者(可以推定为南郡官吏)退休后或死去后,他在工作期间使用的数卷册书被编缀成一卷,或遗属等人抄写了其他官吏所持的数卷册书,将其编缀成一卷.其时《奏谳书》以开头之筒为中心卷起来,这是因为以后不再需要以此作为司法实务的参考.
作者 水间大辅
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7年第1期91-119,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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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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