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把村支书实施的非法占有本行政村财物的行为定性为贪污罪 ,而根据我国刑法 (包括立法解释 )关于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规定 ,村支书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当然地被包括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立法解释之内 ,因而村支书并非为贪污罪的当然犯罪主体 ;为维护罪刑法定原则 ,一方面只能依其行为性质和现有刑法规定定性处罚 。
出处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38-41,共4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