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和交通的快速发展,醉酒(指生理性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醉驾”),已是一个严重威胁民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至于醉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以何罪定性处罚,以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是否应以犯罪论处,有不同的观点。事实上,从刑法立法及理论上看,对于醉驾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61-63,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