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除名与股东失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长期存在概念混用、功能模糊的问题。本文立足于解释论视角,剖析二者在适用前提、程序机制、法律后果及核心功能上的根本差异,揭示当前混用导致的资本充实功能异化与救济不足的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以“资合性与人合性动态协调”及“过程矫正与结果处置互补”为法理支撑的统合路径,构建“董事会催缴失权优先适用、股东会决议除名兜底保障”的梯度化规则体系,并完善程序衔接机制,以实现公司治理效率与股东权益保障的平衡。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5年第12期66-68,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2025年研究生创新项目“解释论视角下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的区分与统合”,项目编号:04M202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