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非法行医罪中“医疗行为”认定面临双重困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列举式规定难以涵盖感统训练、干细胞疗法等新型医疗手段,而实质判断标准又过度依赖行政认定,将削弱司法公信力。学界广义“医疗行为”概念主要包含最广义医疗行为说、诊疗目的说和医疗目的说,其范围过宽有违刑法谦抑性;而狭义“医疗行为”概念主要涵摄业务行为危险说,其内涵揭示不足。对此,应确立医疗行为以目的正当性、专业性、风险性、职业性为核心的四要素,并通过职业筛查、专业评估、风险分级以及正当目的审查的路径予以认定,以推进非法行医罪适用的精准化。
作者
林雪标
王雪娇
余惠芳
Lin Xuebiao;Wang Xuejiao;Yu Huifang
出处
《海峡法学》
2025年第6期70-77,共8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共危机场域下微观法律秩序的线性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3BFX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