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将通报批评增设为独立处罚种类,实现了通报批评从社会性术语向规范性术语的转变。作为兼具申诫罚与名誉罚双重属性的声誉制裁手段,其表现形式已突破名称限制,涵摄公开谴责、列入违法失信惩戒名单等实质化声誉制裁行为。通过公开相对人违法信息与社会舆论施压“双管”齐下的运作机制,以达到减损相对人名誉、降低社会评价的法律效果。与此同时,其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立法设计与实际运行效果存在失衡、规范适用模糊、相对人权益难以获得实质性救济等症候。鉴于此,需要从弥合立法设计与实施效果之间的罅隙、明确通报批评适用的基准、时空、程序、给予相对人以实质性救济等方面对症下药,进行相应法律控制。以此助推行政处罚法治化,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权利实现。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5年第6期69-80,共12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