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能力高度依赖训练数据的背景下,作品训练行为的规范已成为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前端性问题,给作品训练行为界定、合理使用条款适用、许可机制实施等带来挑战。“非表达性使用”方案或冲击著作权制度逻辑,纳入合理使用条款将影响创作激励功能,模块化许可路径缺乏法律基础与衔接机制。基于此,立足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关键期的治理需求,平衡创作者、使用者、公众利益,兼顾发展与安全的价值目标,在现阶段通过功能主义法律解释路径,司法审慎认定合理使用,进而在制度层面构建以法定许可为基础、竞争性集体管理组织为枢纽、市场定价机制为补偿依据的著作权治理路径,实现训练阶段作品使用的规范性与高效性协同。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163-176,共1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4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动视域下企业数据的确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D24XFZ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