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药业案推动了我国独董制度的变革。在该案件中,法院因缺乏明确的勤勉归责标准,仅凭借违法决议中的签字认定独立董事未尽勤勉责任,判处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透露出结果导向的不合理性。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董监高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是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独立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具体免责事由,但仍主要着眼于独立董事义务与归责原则的规定,未从正面规定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判定的具体标准,独立董事仍缺乏明确的勤勉履职指引及尽责要求。因此,本文认为,需结合独立董事的特点分析其认定标准,在审查独立董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时应注重其履职过程,由结果主义转变为过程主义,才能更有效地解决当前的尽责标准不明确的难题。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5年第10期119-121,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