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诽谤逐渐演变为一个全球性社会问题,影射型诽谤行为屡见不鲜。网络影射型诽谤是指在网络空间中通过隐喻、符号或语境关联等方式,含沙射影地捏造、虚构虚假事实,贬损他人致其名誉受损的行为。我国现行刑事实体规则适用存在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定模糊,单位主体规制缺位,“情节严重”标准与影射特性脱节,公众人物界定及其容忍义务规范缺失等问题;刑事程序方面则呈现指向性证明的证据解释难题,举证责任分配的失衡以及公诉启动要件虚置等困境。完善刑事规制应从实体规则与适用程序两方面同步推进。实体规则上,可通过完善司法解释,增设构成要件的类型化解释及单位犯罪主体,同时构建从形式到实质的“情节严重”判断模式,创设公众人物诽谤的特殊入罪规则;适用程序上,需健全网络实名制的司法配套规则,建立多元化的指向性认定规则,完善网络犯罪辅助取证机制,从而实现对网络影射型诽谤的有效刑事规制,平衡表达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29-38,共10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一般课题“中国特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司法体系构建研究”(20SFB20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预防刑法视阈下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结构优化研究”(23BFX12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