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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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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出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年第3期537-538,共2页
关键词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分类号
D624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D922.6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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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成君.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七件关于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报告——2024年5月28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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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庆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的报告[J]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3):538-53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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