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寻衅滋事罪起哄闹事的行为方式在网络空间异化,同样能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行为人对虚假信息的制造和传播主观上是恶意的,对虚假信息造成的现实社会影响是可预料的,并且不排斥该结果发生。网络秩序包括网络空间秩序和网络公共秩序,后者和现实公共秩序都属于公共秩序,在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范围同等享受保护。从“公共场所秩序”到“公共秩序”,属于扩大解释,不是类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未突破语义范围和国民预测可能性。对寻衅滋事罪罪状中“起哄闹事”“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明晰,可参考《办理网络诽谤解释》前四条,通过不完全列举量化的实害结果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以助个案犯罪事实涵摄于罪状,从而准确适用罪名。应严格限定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解释适用,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8-176,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