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立基于信息网络具有的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解释》第5条第l款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较之“面对面”的辱骂、恐吓他人更甚。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2-1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