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占有论将数据持有视为物之占有,通过直接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占有制度解决数据利用引发的纠纷,从而在不创设新型权利的前提下对数据提供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然而,占有保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取得以及多层次的占有关系无法准确适用于数据场景。数据占有论忽视了占有制度只能用于保护竞争性利益的隐藏条件。数据兼具竞争性利益和非竞争性利益,其中非竞争性利益无法通过占有制度得到调整。数据持有的法律构造应当具备二元结构:一方面,数据的竞争性利益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占有制度加以调整;另一方面,数据的非竞争性利益则应当通过建构以数据访问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3,共14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202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与行使机制研究”(项目号24SFB1005)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四位一体的制度构建研究”(项目号24ZDA0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