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类社会科技发展、文明进步和认知能力的提升,证据的类型、调取证据的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证据裁判的方法也越来越趋于科学、合理和文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均以证据裁判为基本原则并确立了相关的证据制度。纵观证据裁判方法的历史演进,可分为3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神示证据”或“神明裁判”时期,以“神判”和“神誓”为证据裁判和案件事实证明的主要方法;第二个时期是“人证”时期,以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为裁判证明的主要方法;第三个时期是“物证”时期,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裁判证明的主要方法。
出处
《人民司法》
2025年第3期99-10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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