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判断学术批评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其是否构成正当评论,如评论言辞不具有实质性的侮辱、诽谤且未指向对方人格,评论者主观上系善意,批评动机旨在增进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认定成立正当评论而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具体案件中,可结合整体判断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等裁判方法对评论的正当性予以综合判断。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确定学术批评是否在法律的合理界限内,对学术观点及意见表达本身的对错不作判断。
出处
《人民司法》
2025年第4期53-5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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