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大数据证据为代表的科学证据给刑事庭审的变革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对传统的证据体系和规则产生了深刻影响。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庭审中沿着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实践路径展开,但在运用过程中也产生了“黑箱效应”影响证据审查、“数据溢出”加剧质证负担、“决策迷信”妨碍证据认证、“信息壁垒”引发证据偏在等隐忧。为防范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庭审中运用产生的隐忧,应明确大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实现大数据证据的证据化转向;加强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预测性大数据证据不能完全作为定案根据;提升证据材料的转化应用,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大数据证据材料的采信标准和强化数据管理、检验;消解庭审裁判的机器依赖,培养法官独立裁判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与规范,加强对数据信息共享的监管力度。
出处
《法治论坛》
2024年第2期37-52,共16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治协同机制研究”(20BFX013)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研究”(SX2023B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