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构建法律监督模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数据共享运用、模型应用协同发力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结合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的探索实践,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一、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数字检察工作规范未形成制度化。当前,数字检察工作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来开展工作,业务部门开展数字检察工作的意愿不高,一些检察人员未能正确树立数字检察思维,将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理解为数字检察。二是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数字检察工作的信息链条涉及大量数据,需要运用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使信息链条发生交集、串联,进而发现监督线索。然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未充分挖掘自身数据;外部未能与行政机关、法院、公安机关等机关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执法及办案数据信息共享效果不佳。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2期134-1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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