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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对性骚扰的规制及中国法启示--兼评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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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法通过“关于侵害贞操”告示对性骚扰加以规制。性扰的保护对象包括贞妇、少男和少女,具体类型包括勾引、追随和诱离随从;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勾引等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贞妇、少男或少女,违背善良风俗,而无须考虑性骚扰的主观意图;性骚扰的免责事由包括诚信履行公职和共同游玩;性骚扰者承担的惩罚主要有罚金、破廉耻、放逐小岛刑,甚至是死刑;遭受性骚扰的女性本人及其父亲、丈夫或者公公可以就性骚扰提起侵辱之诉,少男和少女的家父亦可,未婚夫可以对未婚妻遭受的性骚扰提起侵辱之诉,也可以由代理人提起,但是该种诉讼具有人身专属性,只有当经过证讼程序之后方可发生移转。罗马法中的性骚扰主要保护人格要素之贞操,兼顾“非身体”的尊严和名誉的人格要素,开启了三重人格要素合而为一的保护方式和性骚扰权利保护主义模式之先河。罗马法性骚扰所贯彻的法律理念和具体规则,特别是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责任认定考虑的因素、细致的类型化规定、免责事由等方面为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一种可资参考的路径方案。
作者 周平奇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3年第2期55-85,共31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2023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民法典弱者权利保护的规范意旨与适用研究”(项目批准号:2023SJYB126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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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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