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且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从罗马法时期就得到侵权法上的保护,由于其本身不包含经济利益,一般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我国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显得过于笼统,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出现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例,找到问题症结所在。本文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将精神损害赔偿解构为“补偿性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性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责难性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借鉴比较法的基础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可替代性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结构化和表格化的方式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1期123-143,共21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