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生命尊严”包含“生的尊严”“活的尊严”和“死的尊严”3个方面〔1〕。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们的平均预期寿命在不断增加,临终关怀、生前预嘱〔2〕及尊严死亡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这也是以人为本、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国际上倡导生前预嘱、推广尊严死亡,让生命末期患者在自己清醒的时候做出决定,对生命尽头的治疗方式进行自主选择,为老龄化社会下生命末期健康管理模式提供了新的方向。
出处
《中国老年学杂志》
CAS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2期5146-5149,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Gerontology
基金
2019年吉林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自筹经费项目(2019ZC022)
2020年厦门市社会科学院一般项目(厦社科研〔2020〕C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