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践过程中已出现诸多问题,将影响立法者更多的站在执行者方面考虑立法层面的不足,虽然立法存在着原生性的滞后性等缺陷,但无可置否实践极大的推动和影响着未来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立法者现如今会越来越多的考虑专家学者的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去思考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备,起到查漏补缺的监督者作用。近几年,各省市相继出台《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信用评价计分办法》等不同形式的规范文件,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要求"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对环保信用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但法律法规方面仍有可完善的空间。本文通过论证引入三方共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解决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失灵和市场失灵情况。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第16期186-187,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