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立案之前取得的言词证据由于取证时间的超前,往往在合法性上存在疑问,容易导致证据能力不足。出于人为控制立案、证据转化缺位等主观原因,以及外部信任缺失、内部初查需要等客观原因,以报案、控告、举报笔录、行政案件笔录、证人证言等为主要形式,在刑事立案前存在一定的言词证据。对此,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为方向,通过补正合法性、还原客观性、重塑关联性,正确认识刑事立案前的言词证据。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89-92,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