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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问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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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所得税课税单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公平效应的实现,而家庭课税模式与个人课税模式的选择受制于诸多因素,从而在OECD国家呈现出不同的制度设计。理论上,家庭课税模式具有能够促进税收公平的效应,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进若推进家庭申报制,会受到若干因素的制约和现实的制度障碍。本文认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之前,不应急于推行家庭课税模式,目前应在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设计中增加家庭因素,逐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公平目标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创设家庭申报模式所需的基础性条件。
出处 《南方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115-121,共7页 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实施征收问题研究>的中期成果 项目号7127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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