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论焦点。课税单位的选择将对税收公平、婚姻中性、劳动供给等产生影响。本文重点分析了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主要理由与现实障碍,对课税单位与课征模式的对应关系进行考察,并从现实国情出发,设计相关配套改革。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32-36,共5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宏观税负
税负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研究"(编号:12&ZD044)(主持人:庞凤喜)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中央高校 2014 年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4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