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税单位的选择是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社会公平和稳定。我国目前关于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的呼声很高,变个人计税为家庭纳税成为改革的方向。但是,以欧盟为主的其他国家却进行了相反的改革历程。究竟该如何判断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改革目标,需要了解两种纳税单位的不同特征,结合其他国家税制改革历程,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纳税单位进行客观认识。本文沿此思路进行研究,提出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选择简化的家庭联合纳税方式。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31-34,共4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