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婚姻法强化了基本原则,补充了一些禁止性条款,并规定了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总则条款,却没有强制性规定相呼应。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并未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列为其中,而是允许其补办登记;但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极不完善的今天,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似有不妥,可将其列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详细列举了夫妻财产的内容,使婚姻财产的所有权有了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仅把请求赔偿的权利赋予无过错方,值得商榷;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出处
《皖西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West Anhu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