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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的重大发展及不足 被引量:2

The Important Development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New Marriag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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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婚姻法强化了基本原则,补充了一些禁止性条款,并规定了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总则条款,却没有强制性规定相呼应。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并未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列为其中,而是允许其补办登记;但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极不完善的今天,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似有不妥,可将其列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详细列举了夫妻财产的内容,使婚姻财产的所有权有了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仅把请求赔偿的权利赋予无过错方,值得商榷;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作者 胡宏梅
出处 《皖西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West Anhui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巫昌祯.新婚姻法"新"在哪里[J].半月谈,2001,(10):23-23.
  • 2雷明光.应当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J].新华文摘,2001,(4):183-183.
  • 3张双武.武汉:五位艾滋病患者借宿求医惹风波[N].中国青年报,2001-05-26(4).
  • 4徐安琪.婚姻法修改:社会转型的晴雨表[J].中国青年报,2001-06-01(4).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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