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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不适用约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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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这是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那么,对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也属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能否适用约定?如何考量?
作者 凌宗亮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8期82-87,1,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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