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规定为国际犯罪,并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法予以惩治。中国作为缔约国在将其国内法化过程中,有关的行政法规并无刑事责任的规定,刑事立法中是按照相仿罪名来惩治,无法切实有效地应对实践中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犯罪。鉴于相仿罪名与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的差异性、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现实需要,建议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分别增设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与过失损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并按照主观罪过的不同,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定刑。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11-115,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资助项目“水上交通运输典型刑事案例研究”(项目编号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