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广义上理解,乡村司法应当包括农村基层法庭的司法和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其他站所的准司法以及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准司法。中国乡村司法具有独特的功能,它糅合了基层司法职能和部分行政职能,还兼具纠纷解决职能与法律服务职能。从农村社会的"结构混乱"状况、纠纷解决充斥着"力"的因素、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弱化等现实来看,当前中国乡村有着很高的司法需求。各种司法或准司法机构在乡村司法体系中虽然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组织体系和治权不断弱化、缺乏解纷的制度性动力、脱离实际的程序化倾向、过于强调社会稳定等等。对此,需要从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角度和满足秩序需求的法治角度对乡村司法机制加以完善。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45-53,共9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