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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法律规制——基于现实考察与利益博弈的反思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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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防治不仅是政策规划层面的问题,更应该从法律规范层面对跨区水污染的治理模式、相邻政府间的协商合作等予以规制。跨区水污染的治理包括政府主导型、政府指导型、自组织型三种模式。针对长江流域跨区水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地方保护主义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法律层面的规制应以循环经济理念和流域控制理念为指引,形成完整的流域跨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宏观综合性立法规范跨区水污染的防治,健全跨区水污染管理体系和解决程序。同时,完善多元中心府际协作治理机制、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流域跨区生态补偿制度等,以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长江流域区域间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作者 秦鹏 李汝义
机构地区 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89-9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CDJXS1108220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CDJSK10019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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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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